企業購買不實發票漏稅之處罰
一、 前言 台灣很多中小企業為節省稅負,除了漏開或短開發票外,同時為虛增成本,向並無實際交易的廠商購買發票;如此將降低營業收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以達到逃漏稅的目的。另有廠商因支出時無法取得進項發票或收據,為免年終結算申報時繳納太多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向外大量購買不實的發票以列報成本費用,殊不知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若被國稅局查到,將被補稅送罰,嚴重者將可能觸犯刑責,不可不慎。 二、 現行稅捐稽徵法處罰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定 ,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而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 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 一 ) 、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 二 ) 、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 三 ) 、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 四 ) 、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 五 ) 、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 六 ) 、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 七 ) 、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 營業稅法 、 所得稅法及解釋函令處罰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