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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不實發票漏稅之處罰

一、    前言     台灣很多中小企業為節省稅負,除了漏開或短開發票外,同時為虛增成本,向並無實際交易的廠商購買發票;如此將降低營業收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以達到逃漏稅的目的。另有廠商因支出時無法取得進項發票或收據,為免年終結算申報時繳納太多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向外大量購買不實的發票以列報成本費用,殊不知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若被國稅局查到,將被補稅送罰,嚴重者將可能觸犯刑責,不可不慎。   二、    現行稅捐稽徵法處罰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定 ,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而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 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 一 ) 、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 二 ) 、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 三 ) 、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 四 ) 、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 五 ) 、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 六 ) 、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 七 ) 、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    營業稅法 、 所得稅法及解釋函令處罰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台灣最新稅改的內容與建議

一 、 前言     台灣過去幾次重大稅改,幫有錢人減稅者居多。 2017 年 9 月 1 日,財政部最新稅改方案出爐,預計 10 月 5 日彙整完各方意見後,行政院將提出修正版本送進立法院審議。財政部新出爐的稅改方案,爭議不若之前證所稅大,主要原因在於次稅改方案,無論是薪資或股票族群,好像大家都享受到減稅利益,但何種人減最多?誰是稅改方案最大受益者?減稅後,台灣稅制會更公平嗎?     此次稅改主要重點有三: ( 一 ) 、 平衡綜所稅及營所稅的失衡現象、 ( 二 ) 縮短內、外資稅率差距 、 ( 三 ) 、廢除 「兩稅合一」制度。雖然立意良善,只不過,這三項改革的「受益對象」大多是擁有高股利所得的有錢人,未免落入「只替有錢人減稅」爭議,最後,財政部擬出的最新方案才又擴及薪資所得者減稅。     二 、 財政部稅改方案內容 個人稅改 綜所稅 1.       最高邊際稅率由 45% 調降為 40% 2.       提高標準扣除額 、 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額度 股利所得 1.       取消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2.       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新制 ( 分為甲乙兩方案 ) ( 一 ) 、就綜所稅改革來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所得稅負擔    1. 調高標準扣除額新臺幣 ( 下同 )2 萬元 ( 由 9 萬元提高為 11 萬元,有配偶者加    倍扣除 ) ,增幅達 22% 。    2. 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 5.2 萬元 ( 由 12.8 萬元提高為 18 萬元 ) ,增幅達 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