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淺析
一、
前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在2017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雖然過去在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已訂有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但其規範內容仍不如納保法之規定來的具體充份。本次制定《納保法》專法,根據財政部指出,規範內容區分為「維持基本生活費不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等5大面向。
二、
納保法內容分析
1.
維持基本生活費不課稅:依憲法保障納稅者生存權,納稅者及受其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2.
落實正當法律程序:(1)稅捐稽徵機關違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的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的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2) 財政部就稅捐事項所作成的解釋函令,除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主動公開。(3)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的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另被調查者得不經稅捐稽徵機關許可,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
3.
公平合理課稅:(1)是租稅規避原則上不處罰,但納稅者在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始例外處罰。即租稅規避是鑽法律漏洞,原則上免罰,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將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2)是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4.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財政部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各稅捐稽徵機關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5.
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1)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法官組成,落實專業審理。(2)行政救濟改採總額主義,允許納稅者在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3)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如此可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三、
衍生的問題
目前實施的納保法尚有以下爭議,第一為納保官的遴選機制,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將在全台五區的國稅局總共設置近百名納保官,由各區國稅局內的人員中挑選10年以上工作經驗、現任薦任8職等以上、考績良好5年內有3年列甲等以上者擔任,2年1任。民眾質疑這些在國稅局有工作經驗、考績良好,代表的意義是很會查稅及追稅,請這些人來當納保官,豈非自投羅網?老百姓一旦找上納保官,是否會被導引去協談,而多少繳一點來結案,稅務員也可多少領一點獎金,結果還是有冤難申?如此等於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第二則是「基本生活費」保護不足;所謂基本生活費,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與《社會救助法》關於最低生活費的規定相似,因此《納保法》基本生活費可定位為稅法體系的「貧窮線」。財政部將106年度的基本生活費定在16.6萬元,應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105年度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7萬6189元的60%即16萬6189元。不過,《納保法》並未規定基本生活費應如何適用,因此財政部在《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最大的問題是,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偷渡進基本生活費,導致貧窮線的衡量基準被虛增,因為並非每個家庭都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第三是應設置專業法庭及專業法官,行政法院處理稅務案件之品質與效率,長期飽受各界批抨。因此,《納保法》第18條即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並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以落實稅務案件專業審理。但司法院即依照自身頒布的稅務法官專業審查要點,即刻認證了62名行政法官具有審理稅務事件的專業。即被立委、學者與各方輿論批評浮濫認證,人人有獎,掏空專業審判理想,罔顧納稅人權益。納保法之所以要求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立法初衷無非想藉由導入專業審判,以改革稅務救濟時「官官相護」的沉痾。就稅務上民告官的勝訴率來看,官方統計納稅人一審勝訴比率約為16%,學者逐案統計也不過6%左右,就算納稅人聘律師、會計師打稅務官司,實證統計上,也未必能夠提升勝訴機率。所以納保法才會要求設置專業法庭及專業法官,以保護納稅人在訴訟上的權益。
四、結論
綜上所述,納保法的五大面向,主要在強化納稅者人權,破除長久以來「稅捐權威掛帥」的行政權獨大的不公平立場,落實稅捐法治,若能真正有效實施,也能確實疏減訟源,真正落實民主法治;本文也同時希望政府能改善衍生的幾項問題,讓老百姓能真正信賴行政機關確實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