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對稅負的影響(新北工業會201901)


一、        前言  



企業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產生之原因大多係業主(即股東)與企業財務不獨立。當業主個人財務資金需要週轉時,會從企業內調度資金;反之,當企業發生資金週轉問題時,業主也會從自己口袋中,將資金借予企業週轉。這些資金往來之紀錄即會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之股東往來科目,可能列記在借方,也可能在貸方,亦即企業與股東間債權債務關係。依公司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不可以借錢給股東的,但實務上中小企業常如此進行資金週轉。

在期末資產負債表上的表達方式,將視「股東往來」這科目是借餘或貸餘而定。若出現貸餘時,表示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該項目列於「流動負債」,若金額龐大,將造成流動比率偏低、負債比率偏高,不利企業辦理銀行融資。若出現借方餘額時,表示公司資金貸給股東,將違背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之資金不可貸與股東」之規定。

「股東往來」科目是借餘或貸餘在稅務上有何影響? 下文將做簡要分析,以供納稅義務人參考,以免被稅捐機關補稅送罰。

 

二、   借方餘額可能的影響

 

「股東往來」科目期末有借方餘額,是公司將資金借予股東或他人,也可能被股東或他人挪用。營利事業若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其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係依據交易雙方之關係及資金來源判斷1.雙方若屬關係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2.雙方若非關係人,則依資金來源適用不同規定:A. 若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則依據所得稅法第24 條之3 2 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 1 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來課稅 B.若以借入資金轉貸他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 條第11 款規定,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將不予認定。

若被股東或他人挪用,依所得稅法24 條之3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三、     貸方餘額可能的影響

 

「股東往來」科目期末有貸方餘額,可能是股東借款給公司使用,有息或無息借款皆可能發生。但實務上常發生此貸方餘額並非真的借款,一般大都是公司虛拿進項憑證入帳,但公司沒相對付款,改以股東往來列帳;也可能公司漏開發票,漏報營業收入,但進項憑證卻全列帳,導致資金不足才產生有貸方餘額的「股東往來」,如此有被國稅局查核剔除成本費用補稅及處罰風險,股東也可能被國稅局以設算利息收入來課徵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股東往來」有貸方餘額另一嚴重的情況係該金額非股東實際借款給公司而來,而是公司漏開發票,漏報收入所致,歷經多年可能累積成巨大的金額,萬一股東往生,申報遺產稅時,該金額可能被國稅局推定為係往生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課徵高額的遺產稅,實屬冤枉。筆者在執業過程中遇見多次,導致繼承人欲哭無淚,在此建議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此類情況再度發生。

 

其他可能產生的情形

 

1.      資本不實:公司設立後即將資本轉出或公司設立時虛增不實資本,公司缺少存款,導致公司帳上產生資金缺口,必須將此缺口列為暫付款、股東往來、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2.      股東將公司資本取出充做私人用途,帳列借方「股東往來」,在年底回存至公司銀行帳戶,因該資本整年度未存於公司帳戶內,導致年底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與年底銀行存款餘額設算後之應有的利息收入顯不相當。

 

結論

 

    公司法已有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隨意貸予他人,因此應避免公司帳與個人帳混淆不清,將公司資金與負責人或股東財產劃分清楚;尤其是中小企業不可無償將公司資金移轉個人使用,可避免被國稅局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另企業亦應注意帳上若已有股東往來,不論是借方或貸方餘額皆需注意是否金額過大,可能引起國稅局深入查核的風險。若貸方餘額巨大,除可能有引發股東遺產稅的問題,也可能發生股東被國稅局設算利息收入課稅,不可不慎。

    中小企業的帳上常發生「股東往來」餘額過大,稅務風險也相對提高,企業應多請教與公司孰悉的稅務專家,分年消除此類風險,如此才能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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