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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裁罰有標準,非由稅務人員任意決定(108-01-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義務而受罰鍰之處罰時,有關應處罰鍰之倍數或金額,按法律保留原則,皆明定於各該相關法律中, 稅務人員應依法定之倍數或金額作為處罰依據,再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後,在法定範圍內裁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除必須實踐具體個案正義外,並應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以符合平等原則。財政部爰按各種稅務違章情形及違章後情形等事項依法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作為稅務機關對違章案件依法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及行使裁量權之準則,並於裁罰參考表使用須知中載明,裁罰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 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絕非由稅務人員任意決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7年7-8月間購買交際應酬用之貨物100萬元,並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致虛報進項稅額5萬元,依規定除應追繳稅款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即最高不得超過5倍)。嗣甲營業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該局爰依據裁罰參考表規定,處以所漏稅額0.5倍罰鍰2.5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自行發現有短漏稅捐之違章情形,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如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之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發布日期:108-01-02

財政部今(2)日核釋, 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臺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並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該等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該部廢止前開96年7月5日令,並發布 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之健保係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係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之健保係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印紙本。發布日期:108-01-11

為因應電子化環境發展趨勢,賡續精進電子稅務服務,財政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本辦法),放寬營利事業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減輕企業作業成本,並落實節能減碳及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電子化為政府積極推展之政策,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及儲存之會計帳簿憑證,依本辦法第21條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及依同辦法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儲存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者,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可提供帳簿憑證電子檔案供查核,無須列印紙本,減輕營利事業列印、整理帳簿憑證之成本及作業負擔。惟營利事業提示帳簿憑證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或其內容無法完整呈現時,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帳簿憑證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