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對稅負的影響(新北工業會201901)
一、 前言 企業資產負債表中 「 股東往來 」 產生之原因大多係業主 ( 即股東 ) 與企業財務不獨立。當業主個人財務資金需要週轉時,會從企業內調度資金;反之,當企業發生資金週轉問題時,業主也會從自己口袋中,將資金借予企業週轉。這些資金往來之紀錄即會反映在 資產負債表中之 「 股東往來 」 科目,可能列記在借方,也可能在貸方,亦即企業與股東間債權債務關係。依公司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不可以借錢給股東的,但實務上中小企業常如此進行資金週轉。 在期末資產負債表上的表達方式,將視 「股東往來」這科目是借餘或貸餘而定。若出現貸餘時,表示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該項目列於「流動負債」,若金額龐大,將造成流動比率偏低、負債比率偏高,不利企業辦理銀行融資。若出現借方餘額時,表示公司資金貸給股東,將違背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之資金不可貸與股東」之規定。 「股東往來」科目是借餘或貸餘在稅務上有何影響 ? 下文將做簡要分析,以供納稅義務人參考,以免被稅捐機關補稅送罰。 二、 借方餘額可能的影響 「股東往來」科目期末有借方餘額 ,是公司將資金借予股東 或他人 ,也可能被股東或他人挪用。 營利事業若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其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係依據交易雙方之關係及資金來源判斷 : 1. 雙方若屬關係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2. 雙方若非關係人,則依資金來源適用不同規定: A. 若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則依據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來課稅 B. 若以借入資金轉貸他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1 款規定,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將不予認定。 若被股東或他人挪用,依所得稅法 24 條之 3 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